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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489號

妨害秩序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李冠宜古御詩黃柏仁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新富

林嘉瑋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由受命法官就乙○○、甲○○被訴部分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本件被告乙○○、甲○○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理由,爰撤銷原裁定,由本院合議庭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黃柏仁

                  書記官 蔡英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489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秩序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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