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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3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蘇昌澤郭又禎吳天明

原告
林尚緯
被告
陳順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審易字第2148號、113年度審簡字第15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4條之規定;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林尚緯對被告陳順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31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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