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陳明偉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宏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113年度訴字第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宏達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宏達(下稱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以113年度訴字第40號判決判處有罪在案,前開判決書並於113年4月2日送達其住所即臺北市○○區○○街000巷00○0號,由其同居人即其姊收受而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不服該判決而於113年4月18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自有未合。茲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明偉

書記官 吳旻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0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