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766號
- 原告
- 施姵吟
- 被告
- 簡梅芳
葉致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127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部分,如本裁定附表「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欄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
欄所示。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姓名及住所部分,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內所載之原告姓名及住所並不一致,惟此並無礙當事人同一性,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前開規定,就此部分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欄位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 更正後內容 當事人欄 (原告) 姓名 住所 姓名 住所 張曉薇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施姵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