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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76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古御詩

原告
施姵吟
被告
簡梅芳

葉致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127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部分,如本裁定附表「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欄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

欄所示。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姓名及住所部分,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內所載之原告姓名及住所並不一致,惟此並無礙當事人同一性,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前開規定,就此部分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古御詩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欄位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  更正後內容  當事人欄 (原告) 姓名 住所 姓名 住所  張曉薇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施姵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766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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