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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403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李冠宜陳詩穎林琬軒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進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所為114年度易字第4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進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進益(下稱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以114年度易字第403號判決在案,判決正本於114年9月3日送達後,上訴人已於同年月22日聲明上訴,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上訴人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如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依照上開說明,即裁定駁回其上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詩穎

                  法 官 林琬軒

                  書記官 林美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403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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