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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3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林正忠李東益林琬軒

原告
陳柏瑋
被告
吳長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88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88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35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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