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49號
- 原告
- 徐 維
- 被告
- 李貴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4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一案,經本院114年度易字第4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其訴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因此失其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