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35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李世華李嘉慧李容萱

上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再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筑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0日所為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之法官姓名欄內「法官張毓軒」之記載,應更正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故於合議制審判,倘參與審理之法官與參與判決內部成立(即評議)之法官一致,判決原本及正本均依循評議內容製作,僅係法官姓名誤繕,究不悖直接審理及言詞辯論原則,即與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之違法有間,且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不生影響,非不得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參最高法院112年度臺上字第1989號判決意旨)。

二、查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57號案件,係採合議制審判,而參與審理之法官與參與判決內部成立(即評議)之法官,均為「審判長法官李世華」、「法官李嘉慧」、「法官李容萱」(詳本案115年3月2日之審判筆錄),而該案判決原本均依循評議內容製作,僅於製作判決正本時,將「法官李嘉慧」誤繕為「法官張毓軒」,依據前述說明,此乃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不生影響之誤寫,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法官李嘉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李嘉慧

                 法 官 李容萱

                 書記官 王耀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57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