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357號
- 上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詹再赫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筑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0日所為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之法官姓名欄內「法官張毓軒」之記載,應更正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故於合議制審判,倘參與審理之法官與參與判決內部成立(即評議)之法官一致,判決原本及正本均依循評議內容製作,僅係法官姓名誤繕,究不悖直接審理及言詞辯論原則,即與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之違法有間,且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不生影響,非不得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參最高法院112年度臺上字第1989號判決意旨)。
二、查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57號案件,係採合議制審判,而參與審理之法官與參與判決內部成立(即評議)之法官,均為「審判長法官李世華」、「法官李嘉慧」、「法官李容萱」(詳本案115年3月2日之審判筆錄),而該案判決原本均依循評議內容製作,僅於製作判決正本時,將「法官李嘉慧」誤繕為「法官張毓軒」,依據前述說明,此乃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不生影響之誤寫,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