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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蘇琬能鄭勝庭江哲瑋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健紘
選任辯護人
羅盛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540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九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本案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黃健紘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因被告於民國114年1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同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定於同年月24日上午11時宣判。茲因本院認本案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前所為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定於114年2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法庭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鄭勝庭

                  法 官 江哲瑋

                  書記官 薛月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0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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