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02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語岑
- 選任辯護人
- 吳俊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調偵緝字第8 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士簡字第269 號),簽移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在準備程序中復自白犯罪,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語岑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被告復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