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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02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黃怡瑜陳秀慧陳彥宏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語岑
選任辯護人
吳俊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調偵緝字第8 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士簡字第269 號),簽移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在準備程序中復自白犯罪,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語岑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被告復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彥宏

                 書記官 邱郁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02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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