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52號
- 原告
- 張美芳
- 被告
- 蘇峰慶
蘇育賢
謝嘉珮
柯崴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2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等一案,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25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其訴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因此失其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