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6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雷雯華葉伊馨李欣潔

原告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瑞典
被告
黎曼儂

簡境延

簡昌洪

潘玉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36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不以刑事案件之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36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黎曼儂、簡境延、簡昌洪、潘玉梅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黎曼儂、簡境延業經本院諭知有罪,而被告簡昌洪、潘玉梅雖非刑事案件之被告,然經原告指稱被告簡昌洪、潘玉梅與被告簡境延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而均為依民法負損害賠償之人,依上開說明,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葉伊馨

                   法 官 李欣潔

                   書記官 陳品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