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亞恬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4943號、第15093號、105年度偵字第3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亞恬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4943號、第15093號、105年度偵字第3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本件被告陳亞恬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