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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25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黃怡瑜

原告
陳智宏
被告
吳婉寧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8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經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8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其訴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因此失其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凃文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字第250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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