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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519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彥宏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弘捷
被告
莊燕萍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 年度偵字第40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一、判決主文:莊燕萍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莊燕萍因不滿房東尹承貴催繳房租,竟基於恐嚇犯意,於民國114 年10月13日晚間7 時42分許,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 號4 樓之租屋處內,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發送如附件所示內容,表示將加害尹承貴生命、身體之簡訊給尹承貴,致尹承貴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三、證據名稱:

⒈尹承貴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指訴(偵查卷第23頁、第81頁);

⒉被告傳送至尹承貴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如附表所示內容之簡訊翻拍照片1 份(偵查卷第32頁);

⒊被告與尹承貴簽訂之住宅租賃契約書1 份(偵查卷第33頁)。

四、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被告固坦承因不滿房東尹承貴催繳房租,而於案發時間,傳送如附件所示內容之簡訊給尹承貴等事實,惟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略以:尹承貴一直要伊搬家,也不同意伊補給房租,又傳簡訊恐嚇伊,伊沒有錢,肋骨斷掉要開刀,所以伊才傳簡訊給尹承貴,伊現在也已經搬走了云云(本院卷第82頁),並提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骨科111 年11月28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為證(偵查卷第73頁),然查,刑法第305 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觀諸附件所示的簡訊內容,意在告知尹承貴有人將出手加害其生命、身體之事,尹承貴並因此心生畏懼,對照上開規定,被告自係恐嚇無訛,至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此不過犯罪動機的問題,對前開犯行之認定並無影響,何況房東向房客催繳欠租,天經地義,也難認有不法可言,故被告上開所辯應係卸責之詞,並不足採。

五、論罪科刑之簡要說明: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最近5 年內並無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尚查無不良素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與手段,尹承貴因此所受之驚嚇,被告犯後雖已遷離,然並未能與尹承貴達成和解,另斟酌被告之年齡智識、生活經驗、家庭教育與經濟狀況等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1 ,刑法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七、上訴曉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靳開聖到庭執行職務。

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 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宏

               書記官 邱郁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簡訊內容   你好:我以前給法院申請延後半年後會搬家,我沒住半年只擺東西,朱先生好房東,他免費我半年,他不敢匿我世主身份很大,今年我給法院申請延後半年到十月底後會搬家,沒住只擺東西,王房東免費我半年,兄弟們打他大惡男房客,今年十月八日我給法院申請延後半年我住到明年二月二十八日,你賠我四個月醫藥錢共二萬元,你不聽我世主莊會長命令你會判侮辱罪半年,民事要賠我參百萬元,我好心大便宜你好人,明年一月份我會匯五千元給你,我與林小妹好房客都會住到明年二月底,謝謝你好心幫助,不准你傳簡訊字給我,你可以免費林小妹一個月,明年參月份房子會都更掉,是國家地,不准斷水電,房客點蠟燭火延害鄰居電源,你要賠多人醫錢生活生活錢,我六位親哥哥都殺過人很壞,我子孫子是兄弟老大,住汐止東湖內湖與各地區兄弟們都叫他老大,他打殺過我前夫,會為我出大力,沒人敢趕我搬,你趕我搬,兄弟們會找你,他們打人大痛,房東要有判決書,後請房客搬,謝謝你好心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519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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