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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黃怡瑜陳彥宏鐘乃皓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亞恬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4943號、第15093號、105年度偵字第3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亞恬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鐘乃皓

                  書記官 王舒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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