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250號
- 原告
- 陳智宏
- 被告
- 吳婉寧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8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經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8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其訴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因此失其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