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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附民字第七一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江翠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重附民字第七一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代理人
李慧珠律師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九九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法 官 江 翠 萍

書記官 范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附民字第七一號於民國 91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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