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三八九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三八九號
- 被告兼具保人
-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叁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其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