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四四四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四四四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 即被告
- 甲○○
(冒名金建華)
右列具保人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具保人即被告甲○○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免予羈押。
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