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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四四四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四四四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即被告
甲○○

     (冒名金建華)

右列具保人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具保人即被告甲○○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免予羈押。

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陳 玉 曆

書記官 陳 鳳 嬌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四四四號於民國 89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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