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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О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林俊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О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妨害兵役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免予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法 官 林 俊 益

書記官 趙 薇 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О號於民國 89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