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О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О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具 保 人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妨害兵役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免予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