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二七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二七號
聲 明 人即
- 受刑人
- 甲○○
右列聲明人因背信等案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九年度執乙字第二一七號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六條前段定有明文。是裁判一經確定,非依法定程序,不能停止其執行之效力;又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八十號判決同此見解。
三、本件聲明人以其所犯背信罪經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八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經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一一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認該判決涉有違背法令情事以九十年度非上字第五號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為由,認本件尚不得執行刑罰,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九年度執乙字第二一七號令聲明人執行刑罰之指揮不當而聲明異議。經本院調取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二一七號執行卷宗所示,上開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一一號判決業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確定,依前所述,該裁判於確定後執行之,非依法定程序,不能停止其執行之效力,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據以執行該判決,並無不當。雖該判決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然非常上訴即係對確定判決而為之,故聲明人所謂因提起非常上訴後,原台灣高等法院之判決即非確定之最後判決云云,並無法律依據。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刑罰之執行為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之台灣高等法院所為之裁判,無審查內容之權,該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其所得過問。又聲明人以「檢察一體」原則,認既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無持與之相反認定可言云云,惟聲明人並未將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之情事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復未命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停止執行,且「檢察一體」係就偵查所為之規定,本件已為確定之判決,是否尚有「檢察一體」原則之適用,亦不無疑問。綜上,本件執行檢察官其執行指揮並無不當之情事,聲明人聲明異議,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