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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七О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林清吉蕭錫證蔡明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七О號

原告
丙○○
被告
甲○○○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被告
乙○○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七二號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吉

                        法 官 蕭 錫 證

                        法 官 蔡 明 宏

                        書記官 陳 漢 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七О號於民國 90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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