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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偽造貨幣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劉秉鑫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具 保 人 丁伯齡

被告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貨幣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丁伯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本件具保人因被告甲○○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四 日

法 官 劉 秉 鑫

書記官 徐 基 典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貨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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