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具 保 人 丁伯齡
- 被告
-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貨幣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丁伯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本件具保人因被告甲○○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