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八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八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二五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八號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二五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