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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九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吳祚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九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伍月參日開始羈押。

理由

甲○○前因犯連續搶奪罪及連續加重竊盜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九號判決有罪在案(判決尚未確定),又被告現因另案在監執行,惟其刑期將於九十三年五月二日屆滿,有執行指揮書一份在卷可稽,本院經訊問被告並審酌本案被告所涉搶奪及加重竊盜等犯行次數甚繁之事實,認被告於上開執行期滿釋放後,有反覆實施搶奪及加重竊盜犯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應自上開刑期屆滿後之翌日(即九十三年五月三日)開始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吳 祚 丞

書記官 林 立 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九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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