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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六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黃潔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六0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男 四
選任辯護人
古清華律師

        曾志青律師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九0七號、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七二號),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

丁○○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茲補充如下:

㈠本件犯罪事實,就業務上登載不實行為之犯罪時間更正為自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起至同年六月下旬止,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電磁紀錄以詐欺取財之犯罪時間更正為自八十九年三月起至同年七月止,詐欺取財總金額更正為新臺幣(下同)一萬五千六百十二元(公訴人蒞庭時更正金額為一萬三千八百零四元,應係誤算,經本院核算後更正為一萬五千六百十二元),另各次詐欺取財行為時,登載兒童病患姓名、不實就診時間、健保手冊卡號、詐欺金額,均補充更正如附表所示。

㈡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於本院訊問時自白不諱(見本院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訊問筆錄),並據證人丙○○(本院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訊問筆錄)、戊○○(本院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訊問筆錄)、乙○○(本院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訊問筆錄)、庚○○(本院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訊問筆錄)、甲○○(本院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訊問筆錄)、己○○(本院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訊問筆錄)、壬○○(本院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訊問筆錄)、辛○○(本院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訊問筆錄)、徐淑燕即展望亞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腦系統設計人員(本院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七月十七日訊問筆錄)、林季萱即中央健康保險局承辦人員(本院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七月十七日訊問筆錄)、魯美玲即中央健康保險局承辦人員(本院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訊問筆錄)、涂冠如即展望亞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腦系統維修人員(本院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訊問筆錄)、賈佩瑜即丁○○診所護士(本院九十一年八月七日、十二月十八日訊問筆錄)、黃秀鳳即丁○○診所藥劑師(本院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訊問筆錄)分別證述明確,核與起訴書所載之其他證據相符,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一致,本件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㈢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按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公布修正,並於同年一月十二日生效,該條第一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又前述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業據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本件被告犯罪後,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業經修正公布,已如前述,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新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適用新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偵審教訓,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以觀後效,用啟自新。

㈤至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丁○○除事實及理由欄一、㈠部分之犯罪事實外,其自八十八年四月起至八十九年九月止,另詐得一百四十七萬二千四百十三元(即原起訴之一百四十八萬八千零二十五元減掉一萬五千六百十二元),尚涉有連續業務登載不實及詐欺取財罪嫌云云。惟查,此部分因無積極證據可資證明,且據公訴人蒞庭時加以減縮,原應諭知無罪,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各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二、公訴人及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及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為如主文所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公訴人及被告對於本件均不得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件不得上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黃 潔 茹

書記官 柳 瑞 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
  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
  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
  ,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兒童病患姓名  │向中央健康保險局申報│向中央健康保│給付金額  │
│    │              │之就診日期          │險局申報之八│(新臺幣:│
│    │              │                    │十九年兒童健│元)      │
│    │              │                    │康手冊序號  │          │
├──┼───────┼──────────┼──────┼─────┤
│一  │郭子豪        │八十九年三月一日    │A1        │311       │
│    │(丙○○之子)├──────────┼──────┼─────┤
│    │              │八十九年三月四日    │A2        │311       │
│    │              ├──────────┼──────┼─────┤
│    │              │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A3        │301       │
│    │              ├──────────┼──────┼─────┤
│    │              │八十九年三月十二日  │A4        │261       │
│    │              ├──────────┼──────┼─────┤
│    │              │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A5        │201       │
│    │              ├──────────┼──────┼─────┤
│    │              │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  │A6        │201       │
├──┼───────┼──────────┼──────┼─────┤
│二  │唐昀          │八十九年四月二日    │B1        │311       │
│    │(戊○○之子)├──────────┼──────┼─────┤
│    │              │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B2        │311       │
│    │              ├──────────┼──────┼─────┤
│    │              │八十九年四月九日    │B3        │301       │
│    │              ├──────────┼──────┼─────┤
│    │              │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B4        │201       │
│    │              ├──────────┼──────┼─────┤
│    │              │八十九年四月十六日  │B5        │201       │
│    │              ├──────────┼──────┼─────┤
│    │              │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B6        │201       │
│    │              ├──────────┼──────┼─────┤
│    │              │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C1        │201       │
├──┼───────┼──────────┼──────┼─────┤
│三  │邱奕傑        │八十九年二月一日    │A1        │201       │
│    │(乙○○之子)├──────────┼──────┼─────┤
│    │              │八十九年二月四日    │A2        │201       │
│    │              ├──────────┼──────┼─────┤
│    │              │八十九年二月七日    │A3        │201       │
│    │              ├──────────┼──────┼─────┤
│    │              │八十九年二月十日    │A4        │201       │
│    │              ├──────────┼──────┼─────┤
│    │              │八十九年二月十三日  │A5        │201       │
├──┼───────┼──────────┼──────┼─────┤
│四  │邱奕凱        │八十九年二月一日    │A1        │201       │
│    │(乙○○之子)├──────────┼──────┼─────┤
│    │              │八十九年二月四日    │A2  │201       │
│    │              ├──────────┼──────┼─────┤
│    │              │八十九年二月七日    │A3        │201       │
│    │              ├──────────┼──────┼─────┤
│    │              │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A4        │201       │
│    │              ├──────────┼──────┼─────┤
│    │              │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  │A5        │201       │
├──┼───────┼──────────┼──────┼─────┤
│五  │林裕翔        │八十九年三月一日    │A1        │311       │
│    │(庚○○之子)├──────────┼──────┼─────┤
│    │              │八十九年三月四日    │A2        │311       │
│    │              ├──────────┼──────┼─────┤
│    │              │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A3        │301       │
│    │              ├──────────┼──────┼─────┤
│    │      │八十九年三月十二日  │A4        │261       │
│    │              ├──────────┼──────┼─────┤
│    │              │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A5        │201       │
│    │              ├──────────┼──────┼─────┤
│    │              │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A6        │201       │
│    │              ├──────────┼──────┼─────┤
│    │              │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B1        │201       │
│    │              ├──────────┼──────┼─────┤
│    │              │八十九年四月一日    │B2        │311       │
│    │              ├──────────┼──────┼─────┤
│    │              │八十九年四月四日    │B3        │311       │
│    │              ├──────────┼──────┼─────┤
│    │              │八十九年四月八日    │B4        │301       │
│    │              ├──────────┼──────┼─────┤
│    │              │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  │B5        │201       │
├──┼───────┼──────────┼──────┼─────┤
│六  │陳柏諺        │八十九年三月一日    │B1        │311       │
│    │(甲○○之子)├──────────┼──────┼─────┤
│    │              │八十九年三月四日    │B2        │311       │
│    │              ├──────────┼──────┼─────┤
│    │              │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B3        │301       │
│    │              ├──────────┼──────┼─────┤
│    │              │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B4        │261       │
│    │              ├──────────┼──────┼─────┤
│    │              │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  │B5        │261       │
│    │              ├──────────┼──────┼─────┤
│    │              │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B6        │201       │
├──┼───────┼──────────┼──────┼─────┤
│七  │陳宜秀        │八十九年四月二日    │A1        │311       │
│    │(己○○之子)├──────────┼──────┼─────┤
│    │              │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A2        │311       │
│    │              ├──────────┼──────┼─────┤
│    │              │八十九年四月九日    │A3        │301       │
│    │              ├──────────┼──────┼─────┤
│    │              │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A4        │201       │
│    │              ├──────────┼──────┼─────┤
│    │              │八十九年四月十六日  │A5        │201       │
│    │              ├──────────┼──────┼─────┤
│    │              │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A6        │201       │
│    │              ├──────────┼──────┼─────┤
│    │              │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  │B1        │181       │
├──┼───────┼──────────┼──────┼─────┤
│八  │呂承庭        │八十九年六月四日    │B2        │311       │
│    │(辛○○之子)├──────────┼──────┼─────┤
│    │              │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B3        │301       │
├──┼───────┼──────────┼──────┼─────┤
│九  │黃日群        │八十九年四月二日    │A1        │311       │
│    │(壬○○之子)├──────────┼──────┼─────┤
│    │              │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A2        │311       │
│    │              ├──────────┼──────┼─────┤
│    │              │八十九年四月九日    │A3        │301       │
│    │              ├──────────┼──────┼─────┤
│    │              │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A4        │201       │
│    │              ├──────────┼──────┼─────┤
│    │              │八十九年四月十六日  │A5        │201       │
│    │              ├──────────┼──────┼─────┤
│    │              │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A6        │201       │
│    │              ├──────────┼──────┼─────┤
│    │              │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B1        │201       │
│    │              ├──────────┼──────┼─────┤
│    │              │八十九年五月七日    │B3        │301       │
│    │              ├──────────┼──────┼─────┤
│    │              │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B4        │261       │
│    │              ├──────────┼──────┼─────┤
│    │              │八十九年五月十三日  │B5        │201       │
├──┼───────┼──────────┼──────┼─────┤
│十  │黃柏翰        │八十九年四月二日    │B1        │311       │
│    │(壬○○之子)├──────────┼──────┼─────┤
│    │              │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B2        │311       │
│    │              ├──────────┼──────┼─────┤
│    │              │八十九年四月九日    │B3        │301       │
├──┴───────┴──────────┴──────┴─────┤
│詐欺總金額:一萬五千六百十二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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