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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四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林秀鳳何信慶周明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四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周明鴻

書記官 林慧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四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