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61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易字第619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7 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內關於「侯宜璟」部分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內關於「侯宜璟」部分應係「甲○○」之誤寫,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個人資料1 份附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應依法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清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