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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7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謝靜恆許碧惠高雅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70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雨學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王傳閩」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王傳閩」之記載,為「甲○○」之誤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高雅敏

書記官 田瑾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70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