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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四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林堭儀李育仁蔡明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四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勃樞
指定辯護人
姜惠如

  具 保 人 吳勃萱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吳勃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吳勃萱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吳勃樞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堭 儀

法 官 李 育 仁

法 官 蔡 明 宏

書記官 何 子 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四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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