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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55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趙文卿楊得君王俊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易字第255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6 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內關於「法官吳祚丞」之記載,應更正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內關於「法官吳祚丞」之記載,與判決原本不符,乃顯然之錯誤,應予以更正為「法官王俊雄」。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官王俊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王俊雄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55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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