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5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易字第255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6 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內關於「法官吳祚丞」之記載,應更正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內關於「法官吳祚丞」之記載,與判決原本不符,乃顯然之錯誤,應予以更正為「法官王俊雄」。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