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96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劉秉鑫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易字第960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毒偵字第1026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毒偵字第835 號),經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另補充犯罪事實及證據如下:

(一)犯罪事實:被告甲○○復基於施用第2 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分別於⑴93年10月11日某時,在台北縣八里鄉○○路○ 段301 號3 樓住處;⑵93年10月26日凌晨2 時許,在台北縣八里鄉○○路○ 段210 巷171 號,連續施用第2 級毒品安非他命。嗣於93年10月28日晚間10點許為警在台北縣八里鄉○○路○ 段210 巷171 號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1 包。

(二)證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3年12月31日刑鑑字第0930207728號鑑驗通知書、94年1 月18日刑鑑字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 紙、扣案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4公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47條,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惠菁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七庭法 官 劉秉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旻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960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