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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9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李正紀周群翔吳祚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269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選任辯護人
邱晃泉律師

      陳珈谷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93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丁○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十分鐘聽懂ICRT」一書(初版)封底如附件2 所示署押均沒收。

事實

一、丁○係「多語國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設在臺北縣汐止市○○○路○ 段77號18樓之4 ,下稱多語國公司)之行銷副理。緣多語國公司於民國91年12月28日,與財團法人臺北國際社區文化基金會(即International Community Radio Taipei,英文縮寫:ICRT,以下簡稱ICRT)簽訂著作權授權合約,合作出版「十分鐘聽懂ICRT」一書,約定由ICRT授權多語國公司在該書中使用已刊登在雙語週報之「讓你聽懂ICRT」及「聽ICRT廣告學英文」英文專欄文章,丁○並擔任該書之編輯工作,負責與ICRT之總經理甲○○ ○○○○○(即Charles StevenGravitt)聯繫包括由ICRT提供該公司員工撰寫之推薦文等在內,與該書出版相關之事宜。丁○嗣於編輯該書內頁之推薦序文及封底推薦文時,明知如附件1 所示之文章,係甲○○○○○○○ 於91年9 月4 日以附表編號1 所示電子郵件傳送予多語國公司,並於郵件中說明該篇文章係ICRT節目部經理TonyTaylor為上開書籍所撰寫之推薦序文,亦明知附件2 所示文字,係由上開文章中所摘錄之段落,均非ICRT員工戊○○(Jeffrey Mindich)所撰寫,竟基於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91年12月初某日,指示不知情之多語國公司主編丙○○,在多語國公司辦公室內,以電腦編輯排版方式,將上開署名Tony Taylor 之文章,於文末擅自標以「Jeffrey Mindich National News Director, ICRT 」(即ICRT國內新聞部主任戊○○)之職銜、姓名等文字,以此方式,虛捏戊○○之名義,偽造完成如附件1 所示之「國內新聞中心主任推薦序」,用以表示戊○○推薦該書用意,並將之編入「十分鐘聽懂ICRT」一書(初版)第8 頁,作為該書部分內容,且明知附表編號2 所示甲○○ ○○○○○ 於91年9 月4 日傳送予多語國公司電子郵件中所夾帶之JeffreyMindich (即戊○○)簽名圖檔,係用於製作戊○○之推薦文,不得冠用於其他人之推薦文章,竟仍接續使不知情之丙○○以節錄自上開署名Tony Taylor 文章之部分段落文字為內容,再將上開Jeffrey Mindich (即戊○○)之簽名圖檔,擅自以電腦編輯排版方式予以重製偽造後,並將之與上開節錄文章段落合併製成如附件2 所示「十分鐘聽懂ICRT」一書(初版)封底之推薦文,用以表彰戊○○以該等文字推薦「十分鐘聽懂ICRT」一書用意,並附加簽名,藉以證明該推薦文之真正,嗣並將之連同附件1 之推薦序文一併交予不知情之印刷廠印製成書,並自92年1 月間起開始對外銷售而加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戊○○及不特定之讀者對於實際撰文推薦者為何人之認知正確性。

二、案經被害人戊○○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丁○,對於使不知情之多語國公司主編丙○○於前揭時、地,以電腦排版方式製作附件1 、2 所示「十分鐘聽懂ICRT」一書(初版)內文第8 頁之推薦序文及封底之推薦文,再連同該書其他部分之文稿交予不知情之印刷廠印製成書,而自92年1 月間起開始對外銷售而加以行使,當時即已明知該推薦文並非告訴人所撰寫等情,固均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文書之犯行,辯稱:

(一)多語國公司因接獲甲○○ ○○○○○ 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包括告訴人在內之ICRT員工簽名圖檔及推薦文章,乃確信告訴人與其他ICRT員工同意推薦「十分鐘聽懂ICRT」一書,伊原先決定採用ICRT節目總監Tony Taylor 所撰寫之推薦文作為該書第8 頁之推薦序文,並由文章中節錄片段做為書本封底之推薦文,惟因Tony Taylor 於該書即將付梓前夕離職,ICRT並告知不可再使用Tony Taylor 之名義,又因該書出版時間在迫,伊考量重新換用他人撰寫之推薦文將會影響全書頁數,且自忖告訴人為ICRT新聞部主任,應可遞補ICRT節目總監TonyTaylor的職位,況告訴人亦同意推薦該書,則採姓名遞補之作法,即以告訴人之名字替換Tony Taylor 之名字,應在多語國公司與ICRT雙方合作之許可範圍內,因此伊乃指示丙○○維持以原本署名Tony Taylor 之推薦文全文及文章之節錄段落分別作為該書第8 頁之推薦序文及封底之推薦文字,僅將第8 頁推薦序文之文末改為繕打告訴人之英文姓名及職銜,並將封底推薦文之Tony Taylor 簽名,改以告訴人之簽名加以置換,其如此作法僅係權宜之計,當時不知為違法,更無偽造文書之故意。

(二)況多語國公司出版「十分鐘聽懂ICRT」一書,係以提昇國人英文能力為宗旨,而推薦該書之目的均在推廣、促進該書之閱讀,故該書為何人推薦並不重要,重點是該書能提昇國人英文能力,因此其所為對告訴人並不生損害云云。

二、本院查:

(一)被告丁○係擔任多語國公司行銷副理,該公司於91年12月28日與ICRT簽訂著作權授權合約,合作出版「十分鐘聽懂ICRT」一書,並由其擔任該書之編輯工作,同時負責與ICRT之總經理甲○○ ○○○○○ 聯繫與該書相關之出版事宜,伊於編輯該書之推薦序文及封底推薦文時,未經甲○○ ○○○○○ 及告訴人戊○○(即Jeffrey Mindich)之 同意,即擅自指示不知情之多語國公司主編丙○○,於前揭時、地,以電腦編輯排版方式,將甲○○ ○○○○○ 所提供署名Tony Taylor 之文章,於文末擅自冠以「Jeffrey Mindich National News Director,ICRT」之職銜、姓名,以此方式,製作完成如附件1 所示「十分鐘聽懂ICRT」一書(版刷)第8 頁之「國內新聞中心主任推薦序」,並接續使不知情之丙○○以節錄自上開署名TonyTaylor文章之部分段落文字為內容,並將甲○○ ○○○○○ 所提供Jeffrey Mindich 之簽名圖檔,擅自以電腦編輯排版方式予以重製後,使用在上開節錄文章段落,而合併製成如附件2所示「十分鐘聽懂ICRT」一書(初版)封底之推薦文,再將該附件1 、2 之推薦序文及推薦文連同該書其他部分之文稿交予不知情之印刷廠印製成書,並自92年1 月間起開始對外銷售而加以行使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戊○○指訴其未曾替「十分鐘聽懂ICRT」一書撰寫如附件1 、2 所示內容之推薦文,及於本院審理時,證人即ICRT行銷總監乙○○具結證述:ICRT有跟多語國公司合作出版「十分鐘聽懂ICRT」一書,ICRT方面的負責人是前總經理甲○○ ○○○○○ 等語、證人丙○○具結證稱:伊在多語國公司擔任主編,負責將ICRT提供之文稿編輯成「十分鐘聽懂ICRT」一書,至被告則負責與ICRT聯繫出書事宜,該書是在91年12月初完成內容、封面、封底之編輯排版,其中第8 頁之推薦序文是由ICRT用E-MAIL傳給被告後,再由被告交予伊在電腦上編輯排版,依該E-MAIL所載,該序文之署名為TonyTaylor,嗣因被告告知伊Tony Taylor 已經離職,必須更換署名,並表示要與ICRT協商,一週後,伊便依被告指示,將原先之署名Tony Taylor 替換為告訴人之英文名字等語(均見本院93年11月1 日審判筆錄)相符,此外,並有著作權授權合約書中英文本、附表編號1 、2 所示由甲○○ ○○○○○ 發給多語國公司之電子郵件2 封及「十分鐘聽懂ICRT」(初版)一書附卷可憑,應甚明確,堪予認定。

(二)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否認有何偽造文書之犯行,惟查:1、被告辯稱因其接獲甲○○ ○○○○○ 以電子郵件傳送如附表編號2所示包括告訴人在內之ICRT員工簽名圖檔,及如附表編號5所示,以Jeffrey H. Mindich( 即告訴人英文姓名)為寄件人所傳送電子郵件,且該郵件中夾帶有檔名為Taiwannews.doc 之英文文章一篇,敘及ICRT的節目對社會有所助益等內容,核與「十分鐘聽懂ICRT」一書係教人如何聽懂ICRT,二者間有所關連,屬於推薦之一種方式,因認告訴人亦同意推薦「十分鐘聽懂ICRT」一書等語,並提出上開電子郵件為佐,經查,關於上開書籍之推薦文取得,被告當時均係與ICRT總經理甲○○ ○○○○○ 接洽,未曾與告訴人接觸乙情,業據認定如前,復為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所是認,又甲○○ ○○○○○ 於ICRT與多語國公司合作出版上開書籍之際,確曾將包括告訴人在內數名ICRT員工之簽名圖檔以電子郵件夾帶檔案方式,傳送予被告所屬之多語國公司,且於此期間內,並曾先後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包括其本人及署名Tony Taylor 、Ron Stuart、David Wang、Diva、Richie Walker 及Joseph Lin等均為上開簽名圖檔所指ICRT員工之推薦文章予多語國公司等情,亦有附表編號1 、2 、3 、4 所示電子郵件在卷可稽,且觀乎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電子郵件,除夾帶有推薦文外,內容並一再提及正在等候Jeffrey Mindich (即告訴人)之推薦文等語,而多語國公司於收受附表編號4 所示電子郵件之同日晚間,即接獲如附表編號5 所示,以告訴人為寄件人所傳送,夾帶有檔名為Taiwannews.doc之文章之電子郵件,亦有該電子郵件及多語國公司電子郵件收信匣列印畫面在卷可稽(均附於本院刑事卷),雖觀乎該檔名為Taiwannews.doc 之文章,並無敘及推薦上開書籍之內容,然該文章中提及ICRT的新聞為臺灣新聞媒體之重要部分,聽眾可藉由收聽ICRT新聞而聽到英文廣播等情,核與「十分鐘聽懂ICRT」一書以教會讀者聽懂ICRT之訴求仍屬有關,尚非不得用於作為推薦該書之文章,參以被告既係從有合作關係之ICRT總經理處取得包括告訴人在內數名ICRT員工之簽名檔,其主觀上未曾懷疑該等簽名是否確為本人所同意提供,亦屬合理。是綜上各情參互以析,被告此部份之辯解應屬可採。至於告訴人雖一再否認同意推薦「十分鐘聽懂ICRT」一書,並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附表編號5 所示電子郵件並非伊所發出,該郵件所夾帶文件檔案之內容很像是伊先前為CNN 所撰寫文章之初稿,但絕非為推薦該書所撰寫之推薦文,又附表編號2所示電子郵件中夾帶註明為Jeffrey Mindich 的簽名圖檔,其樣式固與伊簽名的樣式相似,伊無法證實是否為伊所簽,但伊未曾提供自己之簽名圖檔予ICRT用於推薦該書等語明確,惟查,因被告係透過甲○○ ○○○○○ 取得推薦文,並無與告訴人直接接洽撰寫推薦文之事宜,業據認定如前,是告訴人客觀上是否同意推薦該書、上開署名寄件人為告訴人之電子郵件是否確為告訴人所寄發,及簽名圖檔是否為告訴人提供等節,並非被告所能明知,該等客觀事實與認定被告所稱其主觀上以為告訴人有同意推薦該書之辯是否可信,尚無必然關連,而被告此部份之辯解既有上開事證可憑而屬可信,業據認定如前,是告訴人此部分之指證縱令屬實,亦無礙於認定被告上開辯解可採,併予敘明。

2、惟查,推薦文由其形式觀之,係屬文學創作,含有個人之精神作用在內,屬於個人人格表現之一種方式;而由其作用觀之,則代表撰寫者以其社會名聲、地位、經歷、於特定領域之成就等個人特質為擔保,藉撰寫內容敘及被推薦對象之優點等文字,以證明該書之正面價值,進而表示推薦之用意。因此,無論從推薦文係表彰創作者個人精神作用之觀點,或由推薦文係以推薦者表示擔保、推薦之證明作用以觀,推薦文內容與撰寫者人別身份高度相連,二者間具有不可分割性,是以推薦人非僅有決定推薦與否之自主權,即於同意撰寫推薦文之情形,亦有藉由決定推薦文內容之方式,表達對推薦物之喜好程度,以彰顯其推薦強度之自由,亦即推薦人於同意推薦後,仍有權以其所自行撰寫或雖係他人撰寫,但經其同意之推薦文表示推薦之用意,即或取得該推薦文使用之人,於利用該推薦文時有權加以編輯,然除有特別之約定外,其編輯幅度仍應侷限在不違背推薦文章之原作精神內,為小幅度之文字刪修,潤飾或摘節,要不得擅自更動文章之主要內容,更遑論未經推薦人同意,而擅自將推薦人所撰寫或所同意之推薦文以其他文章加以更換,而仍繼續冠用推薦人之名義,蓋此等作為顯已踰越推薦人原先因同意推薦而授權使用其名義之範圍,本質上即與虛捏推薦人之名義製作推薦文無異,要屬該當於刑法所處罰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之偽造文書犯行,核此乃一般常理,被告身為出版公司之行銷主管,對此尤難諉為不知,從而,被告主觀上固認知告訴人有同意推薦「十分鐘聽懂ICRT」一書之意思,然其未經告訴人或甲○○ ○○○○○ 之同意,將明知非告訴人所撰寫之文章,擅自冠以告訴人之名義及簽名而製成如附件1 、2 所示之推薦序文及推薦文,揆諸前揭說明,即與偽造文書之犯行相當,且其主觀上應有違法之認知,實甚灼然,被告辯稱因其主觀上認知告訴人同意推薦該書,故未經告訴人同意,將他人之推薦文套用告訴人名義之作法,應屬多語國公司與ICRT之合作關係下所許可範圍,此等作法或有瑕疵,但當時其並無犯罪之故意云云,要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3、又被告辯稱:伊原先決定採用ICRT節目總監Tony Taylor 所撰寫之推薦文作為該書第8 頁之推薦序文,並以該文章中所節錄片段做為書本封底之推薦文,惟因Tony Taylor 於該書即將付梓前夕離職,ICRT告知不可再用Tony Taylor 之名義,伊考量該書出版時間在迫,重新換用他人之推薦序文將影響全書頁數,且告訴人當時擔任ICRT新聞部主任,應可遞補ICRT節目部總監Tony Taylor 的職位,乃決定維持採用TonyTaylor之推薦文,僅改冠以告訴人之名義,此等作法實屬權宜之計云云。然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其當時認為附表編號5 所示電子郵件中夾帶之文章,為告訴人所撰寫用於推薦「十分鐘聽懂ICRT」一書之文章,且依照多語國公司與ICRT之契約,在不違背文章之精神下,多語國公司有權就推薦文予以增刪段落等情明確,果真如此,則被告逕可於知悉Tony Taylor 離職之際,將原本擇定之Tony Taylor 序文,改以上開所謂告訴人撰寫之推薦文章替換即可,且僅需利用電腦編輯方式,將內容為適當之刪修,即可在不變動原來之頁數(篇幅)下,迅速更新稿件付梓,被告捨此不由,反逕自以告訴人之名義張冠李戴,已於常情有悖,又縱令所辯屬實,被告僅係出於按時出版書籍以確保私人經濟利益之目的,竟虛捏告訴人之名義製作上開推薦序文,致生告訴人及不特定之讀者之損害甚鉅(詳後述),該等目的顯非得據為阻卻其行為違法性之正當事由;又Tony Taylor 離職時係擔任之節目部總監,如因其離職而不克使用其名義,並需找尋職務上之遞補人選加以替換,則衡情自應以同屬節目部之人員遞補較屬合理,告訴人當時係擔任ICRT之國內新聞部主任,與節目部誠屬不同部門,實難認有何職務上之遞補關係,是被告辯稱因事出突然,乃不得已繼續沿用Tony Taylor 所撰寫之序文,並依職務關係而以告訴人之名義遞補云云,要屬牽強,殊難信為真實,從而,被告此部份之辯解,均無從採為有利其認定之依據。

4、至被告另辯稱:多語國公司出版「十分鐘聽懂ICRT」一書,係以提昇國人英文能力為宗旨,推薦該書之目的,則在推廣、促進該書之閱讀,是以,該書為何人推薦並不重要,重點是該書能提昇國人英文能力,因此,其以告訴人之名義製作附件1 、2 所示推薦序文及推薦文,對告訴人未生損害云云。惟按偽造文書罪所稱之損害,並不以民事上或經濟上之損害為限,即或精神上之損害亦屬之,查推薦文雖以推薦商品為主要目的,但推薦人於同意推薦之下,仍得自由決定推薦方式及推薦文內容,且推薦文非僅具有用於推薦商品之作用,尚兼具有精神創作本質,而屬於人格表現之一種形式,是被告將非告訴人所撰寫之推薦文,擅自冠以告訴人之名義後對外發行,顯足以侵害告訴人決定推薦方式、內容及表現其精神作用之自由,而造成損害,該等損害,與被推薦之商品本身是否有助於公益無涉,更不得以告訴人同意推薦,即謂不生損害;又推薦之目的,在影響他人對於受推薦事物之觀感,是在書籍中編排名人撰寫之推薦文,及在可輕易閱覽之封底印製推薦文,旨在提昇消費者對於書籍之評價,進而增加購買意願,其效果,則與推薦人為何人息息相關,此乃眾所周知之道理,被告辯稱「十分鐘通懂ICRT」一書為何人推薦並不重要云云,實屬狡辯之詞,又被告冒用告訴人之名義製作推薦文,適足以使不特定之消費者誤認告訴人推薦之事實,使得購買行為受到不正影響,殊不待言,是被告所為,尚生損害於不特定之消費者,亦甚明確,被告此部份之辯解,實屬無稽,不足採信。

(三)綜上,被告所辯洵無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推薦序文或推薦文係以代表撰寫者以其社會名聲、地位、經歷、於特定領域之成就等個人特質為擔保,藉撰寫內容敘及被推薦對象之優點等文字,以證明該書之正面價值,進而表示推薦之用意,要屬私文書無訛。又按刑法第217 條第1項所稱署押,係指在紙張或物體上簽署之姓名,或其他符號,其作用在表示其承認所簽署之文書效力,與印文之使用,具有同一之作用 (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6354號、86年台上字第47號、92年台上字第4815號判決參照),又偽造署押,指未經他人之授權或同意,違反本人之意思而擅自簽署他人之姓名或劃押而言,是以,就他人之署押以照相、影印,或描摹套繪之方法,複製另一與原署押完全相同之署押使用,既非就原來之署押加以使用,而係製造另一署押,自屬偽造署押,而非盜用(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238 號判例、93年台上字第2057號判決、89年台上字第1402號判決意旨均參照),查被告將其主觀上確信為告訴人所簽署之簽名圖檔,以電腦排版方式重製使用在所製作如附件2 所示「十分鐘聽懂ICRT 」 一書之封底推薦文,其作用在於表示告訴人承認該等推薦文字為其所撰,而具有表彰其推薦用意之效力,惟因告訴人實際未曾同意以該等文字作為推薦內容,業據認定如前,是無論該簽名圖檔客觀上真正與否、是否為告訴人所提供,被告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擅自將該簽名圖檔以電腦排版方式,在告訴人所未同意之附件2 推薦文上複製一與原來簽名圖檔樣式完全相同之簽名,揆諸前開說明,自屬偽造署押之犯行。故被告未徵得告訴人之同意,將非告訴人所撰寫或同意之推薦文字,分別標示告訴人之姓名、職銜及冠上偽造之告訴人署押,以此方式虛捏告訴人之名義而接續製成如附件1 、2 所示用以表示推薦用意之推薦序文及推薦文,並一併交予印刷公司印製發行而加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及不特定之消費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署押(指附件2 部分)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係利用不知情之多語國公司主編偽造如附件1 、2 所示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應以間接正犯論處。爰審酌被告擔任出版公司之主管職務,不思尊重著作人格,竟以冒名之不正手段偽造書籍推薦序文,對告訴人及讀者所生負面影響非輕,且犯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然其坦承部分犯罪事實之態度,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其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十分鐘聽懂IC RT 」一書(初版)封底之如附件2 所示偽造署押,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9 條、第41條第1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靳開聖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正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吳祚丞

書記官 林立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信時間  │寄件人    │ 內容                     │
├──┼─────┼─────┼─────────────┤
│ 1  │91年9月4日│甲○○ ○○○○○ │ 署名Tony Taylor之文章    │
│    │12時6分許 │          │                          │
├──┼─────┼─────┼─────────────┤
│ 2  │91年9月4日│同上      │ 一、郵件內容:包括Jeffrey│
│    │16時34分許│          │     Mindich 在內等9 人之 │
│    │          │          │     姓名及職銜。         │
│    │          │          │ 二、夾帶檔案:上開9 人之 │
│    │          │          │     簽名樣式圖檔。       │
├──┼─────┼─────┼─────────────┤
│ 3  │91年9月5日│同上      │ 一、郵件內容:寄上另3 人 │
│    │14時42分許│          │     之推薦文(Endorsement│
│    │          │          │     ),現在就等Richie   │
│    │          │          │     Walker,Joseph Lin, │
│    │          │          │     Tod van Wyk 及Jeffrey│
│    │          │          │     Mindich 的,我會試著 │
│    │          │          │     盡快取得後給你。     │
│    │          │          │ 二、夾帶檔案:Ron Stuart │
│    │          │          │     等3人之推薦文。      │
├──┼─────┼─────┼─────────────┤
│ 4  │91年9月9日│同上      │ 一、郵件內容:這裡是另外2│
│    │12時50分許│          │     篇(指推薦文),現在 │
│    │          │          │     我們就等Jeffrey Mind │
│    │          │          │     ich 的。             │
├──┼─────┼─────┼─────────────┤
│ 5  │91年9 月9 │Jeffrey H.│ 一、郵件內容:無         │
│    │日23時56分│Mindich   │ 二、夾帶檔案:檔名為     │
│    │          │          │     Taiwannews.doc之文章 │
│    │          │          │     一篇。               │
└──┴─────┴─────┴─────────────┘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
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9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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