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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年上字第 238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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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4 年上字第 238 號

日期 23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偽造署押罪,必其署押係違反本人之意思而捏造,且以足生損害為要件,上訴人與某甲離婚,既於聲請調解時委任被告為其代理人,且與之一同到庭陳述聲請調解意旨,即令被告所代遞之聲請狀內非上訴人本人署押,仍與上訴人之本意不相違反,且亦無損害之可言,自不成立偽造署押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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