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70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吳雨學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王傳閩」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王傳閩」之記載,為「甲○○」之誤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