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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三四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林堭儀李育仁周群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三四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八四四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一五三七號),移送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堭 儀

法 官 李 育 仁

法 官 周 群 翔

書記官 何 子 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三四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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