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三四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三四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八四四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一五三七號),移送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