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四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四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勃樞
- 指定辯護人
- 姜惠如
具 保 人 吳勃萱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吳勃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吳勃萱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吳勃樞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