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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四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堭儀蔡明宏李育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四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堭 儀

法 官 蔡 明 宏

法 官 李 育 仁

書記官 何 子 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四號於民國 93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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