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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9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劉秉鑫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294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758 、862 號),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易字第563 號),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壹點零公克)沒收銷燬;吸食器參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另補充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刑事第七庭法 官 劉秉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旻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94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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