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8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483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88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乙○○告訴對方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等均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等均撤回對對方之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