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9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294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758 、862 號),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易字第563 號),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壹點零公克)沒收銷燬;吸食器參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另補充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刑事第七庭法 官 劉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