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判字第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判字第7號
- 聲請人
- 乙○○
- 代理人
- 吳謹斌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6 月29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第5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既經本院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清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