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29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2 月27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主文中關於「處拘役 拾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處拘役叁拾日」,另關於「以銀元 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關於「處拘役 拾日」及「以銀元 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之記載與判決原本有顯然錯誤之誤寫,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