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30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甲○○因違反加重強盜罪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5年11月3 日裁定並執行羈押,復自96年2 月3 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嗣已經本院於96年3 月8 日以其犯加重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8 年,業已審結,有本院95年度訴字1130號判決書正本1 紙附卷可稽。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86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自96年3月19日起開始執行,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3 月16日96年執丙字第1213號執行指揮書(甲)1 份、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本件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