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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3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李育仁黃潔茹黃雅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33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5樓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黃雅君

書記官 彭莉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33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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