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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杜惠錦朱瑞娟蘇嫊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於民國94年10月1 日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經具保人甲○○繳納現金(檢方刑保字第94001548號保證金收據)後,而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杜惠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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