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6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646號
- 被告
-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448號),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95年9 月1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茲該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