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7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710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